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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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平面布置

更新时间:2025-09-29 14:46:10

  (一)一般要求

  1.不应在公众聚集场所(旅馆除外)的经营、储存等区域设置人员居住场所。

  2.为避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众聚集场所内严禁附设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

  3.公众聚集场所内不应设置生产场所和库房(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除外)。

  4.公众聚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不应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

  5.液化石油气火灾危险性大,为防止燃气积聚在室内产生火灾或爆炸隐患,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的公众聚集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6.为减少气体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因素,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7.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8.公众聚集场所附属的冷库应设置在地上,确需设在地下时,只允许设置在地下一层。冷库的隔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采用难燃材料时应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穿过隔热材料的电气线路应采取金属管保护。

  (二)商店

  1.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耐火性能较低,商店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2.为便于人员快速疏散,营业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3.为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和便于火灾扑救,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4.商店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三)儿童活动场所

  1.儿童的行为能力较弱,需要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为便于火灾时快速疏散人员,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2.为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多层建筑内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至少1个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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