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试行)》(渝办发〔2012〕311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监管,全面规范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从业行为奠定了良好基础,对督促建筑消防设施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高我市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46号文件,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又一有力举措。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强化社会单位主体消防安全责任。根据《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建筑物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其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建筑消防设施维保能力的机构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委托维保机构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建立故障登记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组织维修解决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建立维护保养能力分级管理制度。《规定》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从规模、硬件、管理、人员等方面将我市维保机构维保能力评定为三个等级,并分别对应不同的维保范围。维保机构维保能力分级评定由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具备消防工程专业承包施工资质的企业在行业协会备案后,可获得能力等级后依法从事对应范围的维保技术服务。
规范消防设施维保机构执业行为。《规定》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要及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维保机构在从事技术服务时,应当如实记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妥善保存技术资料,建立规范的维保行为公示制度、值班制度和定期保养制度,每季度至少对承接项目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维保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维保服务技术水平。
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企业监管方式。《规定》明确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核查建筑物产权或管理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按照规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维保机构技术服务行为是否合法依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建立维保机构诚信档案,实行信用管理,定期将维保机构执业情况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