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二)
1.成都消防工程关于医疗机构新建、扩建及装修改造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期间应注意防火并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消防工作的要求。建成工程应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为医疗机构及其建筑物设置的消防车道、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应被占用,室外消火栓不应被埋压。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标识应明显清晰,其周围不应停放车辆等影响消防车停靠、取水或供水作业的物体。
3.建筑内已有的防火分区及其防火分隔物、所设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与逃生器材等,不应擅自拆改或移动。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及按钮、消防软管卷盘应齐全、完好、便于取用,无霉变等,接口无损坏、堵塞现象;室内灭火器的放置位置应醒目、便于取用,数量、规格型号符合本场所的灭火需要,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4.应在医疗机构建筑内不同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该区域的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完好、有效,不应遮挡。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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