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消防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场所, 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人员密集场所的规定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0000m?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mn'的影剧院,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特殊建设工程的规定
(1)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其他公共建筑。
(3)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 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除上述第(二)款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报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消防机构进行抽查。
(四)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消防工程验收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
(一)成都消防工程验收的条件
1.技术资料应完整、合法、有效。消防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现行的有关规程和规范施工,并应严格按照经过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文:向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施工详图、系统图、设计说明及设备随机文件。
2.完成消防工程合同规定的工作量和变更增减的工作量,具备分部T程的竣工验此条件。
3.单位工程或与消防工程相关的分部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已进行验收。
4.建筑消防设施已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
5.施工单位应提交:竣工图、设备开箱记录、施工记录(包括隐蔽I程险收记录)、设计变更记录、调试报告、竣工报告。
6.建设单位应正式向当地消防部门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并送交有关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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