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11年,重庆市渝北区芳草绿岸小区的一处商业门面终于被拆除。关于该门面是否占用了消防通道,渝北区人民法院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曾先后作出不同判决。
2015年4月,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驳回了芳草绿岸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再审申请后,业委会向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经抗诉,重庆高院指令重庆一中院再审此案。今年1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将案涉地理位置恢复为消防通道。
一审采信涉案物理位置系消防通道
该判决载明,芳草绿岸6幢门面2与施工图纸F栋1层6-11轴和B-E轴之间的物理位置同一(以下统称“涉案物理位置”)。
判决称,关于本案争议的涉案物理位置的性质认定问题,对该建筑位置的性质认定,应当还是以最原始、最有效的书面证据为准。从本案来讲,争议标的是否属于消防通道,应当以该建筑在城乡建设档案馆存档的图纸为准,芳草绿岸业委会举示的从城乡建设档案馆复印出的竣工图显示,该物理位置确属消防通道。另外,经消防主管部门重庆市渝北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该位置确属消防通道兼车行道主入口,结合森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万荣的承诺书,一审法院对芳草绿岸业委会主张涉案位置属消防通道的意见予以采信。
渝北区法院判决,森望公司、黄女士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审认定涉案物理位置用途为商业门面
该院认为,对芳草绿岸F栋一层平面图、重庆市渝北区公安消防支队致芳草绿岸业委会的函,因与前述该院采信的证据证明内容不一致,故该院对该部分证据涉及涉案物理位置属消防通道的内容不予采信。原判认定涉案物理位置的用途为消防通道不当,应予纠正。
重庆一中院作出该判决后,业委会向重庆高院申请再审。重庆高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124号民事裁定,驳回业委会的再审申请。
该裁定载明,对涉案物理位置究竟系“小区的车行主入口兼消防车通道”还是“商业门面”,应依规划、消防等相应职能部门的认定为准。根据二审法院调取的文件,应确认涉案物理位置经规划和消防部门认定为“商业门面”。
该院认为,至于渝北区公安消防支队给业委会出具的函,因与该支队在对芳草绿岸建筑工程进行正式消防验收时出具的意见书不符,二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经抗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将案涉物理位置恢复为消防通道。
渝北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敦促当事各方及时履行生效调解书。今年1月,在当地街道办的支持配合下,该生效调解书履行完毕,商业门面予以拆除,阔别11年之久的小区“生命通道”得以恢复。
1月14日,业委会代表来到渝北区检察院,送上“情系百姓 秉公办案”锦旗,并代表小区3000多名业主向渝北区检察院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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