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范围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了广东省改造、治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以及出租屋等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的消防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建筑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防火设计。
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39-90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总则
3.1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合理治理既有“三小”场所,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保障人身安全,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制订本标准。
3.2经整改尚不能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的“三小”场所,其消防安全治理应执行本标准。
3.3.1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
3.3.2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
3.3.3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4.一般规定
4.1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值班住宿场所严禁设置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
4.2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及值班住宿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3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不宜设置在四楼及以上。
4.4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的小作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4.5“三小”场所及附属的值班住宿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不应低于三级。
4.6“三小”场所中的吊顶、墙面的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应符合GB50222的规定。
4.7“三小”场所中的疏散门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平时有治安防范要求须锁闭的疏散门应设置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4.8“三小”场所中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物体上。
4.9应按照GB50140的规定,在建筑物中配备与使用人员、环境条件和火灾类型相适应的灭火器。
4.10“三小”场所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和灭火救援。
4.11“三小”场所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系统,值班住宿场所和属的集体宿舍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系统。
4.12“三小”场所中宜设置简易式水喷淋装置/系统。
4.13“三小”场所的使用和管理者应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严格控制火源和住宿人数,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4.14“三小”场所附属的集体宿舍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及大功率灯具等电气设备和液化石油气炉灶等明火器具。
4.15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
4.16“三小”场所的负责人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
5.防火分隔及防火分区
5.1住宿场所与其它场所之间应采取以下防火分隔措施:
5.1.1当住宿场所、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应分别采取1.50h、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与其它用途场所完全分隔,分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