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安全而制定的法规,2004年9月26日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
一、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二、从事住宿、生产储存经营活动的单位及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在营业期间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三、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在指定位置设置施工警示标志等。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消防产品生产使用单位和销售企业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验收。
五、建设工程验收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建筑工程竣工图纸;(三)使用说明书;(四)消防竣工验收资料的备案手续;(五)《建设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要求》的书面证明。
(一)按照国家规定,从事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验等单位的资质条件及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
(二)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消防设计师进行审核设计;
(三)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有关程序依法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的内部约束机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开展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并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根据国家规定的条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五)在进行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对被检验单位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发证部门;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资料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关于资质条件、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及补办手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从事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营业执照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经公安机关组织的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并报消防部门备案。
《消防法》中明确规定:
(一)国家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组成的建设工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未经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2]消防产品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将国家有关标准及其说明书的内容作为技术文件报送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监理合同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4]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消防设计情况以及安全防范措施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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